鸡西矿难之一:全总罪责难逃

2002年06月25日
6月20日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15名矿工遇难。近一年来,我们在广播中曾经多次讨论煤矿爆炸事故的原因,并尽可能根据中国目前的政治和社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现实的,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6月21日,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我再次设法与鸡西城子河煤矿工会取得联系,以了解当地工人及遇难家属的情况,并希望与当地工会讨论如何采取有效行动帮助遇难矿工家属,以及讨论如何从建立制度入手,最大限度的避免今后同类事故的发生。但是,当我拨通鸡西煤矿总工会的电话时,对方居然连听完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的耐心都没有,就把电话挂断了。

在城子河煤矿工会挂断我的电话之后,我辗转找到一位曾经在井下挖过17年煤的矿工,这位头、手、胳膊都曾经在井下受过伤的矿工在谈话中告诉我,官方工会是站在党委和企业管理者一方对付工人的,他们只按政府和党委的文件和决议办事,怎么会为工人说话呢?这名矿工的话听起来不好听,但却不幸道出了事实的真相。

我们认为,本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上是应该也能够做些非常重要的事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冠以工会名义的组织却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更准确的说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这次鸡西煤矿的惨剧中,以及在其它一系列的煤矿爆炸及重大的劳动安全事故中,都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难道不是吗?假如在平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要是能够像一个真正的工会那样,组织工人学习最基本的劳动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就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如果这个“工会”能够积极主动的将矿工们组织起来,在每一个矿山监督生产安全,并在发现事故隐患后,按照《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组织工人撤离工作现场,拒绝在危险场所继续工作的话,矿山的劳动安全状况就不会恶化到今天这种地步。而且据我们所知,在鸡西煤矿,百分之八十的矿工都是临时性质的“协议工”和什么工都不是的,只经过3天培训就下井作业的工人。假如官方工会曾经以工会的身份出面,依法制止这种非法用工制度的话,井下作业矿工的素质就不会低到连放“明炮”会出人命都不知道的地步。再有,矿方将采煤面承包给私人,这一方面使得原有的国有企业矿工失去有保障的工作机会,同时为煤矿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如果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它的各级组织,能够真正以工会的身份出面制止这种违法承包行为的话,中国煤矿每年上万名矿工就不会枉死,国家也不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正是由於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依法履行工会组织职能,才使得中国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也使得国家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损害,更把工会组织应有的为工人利益而抗争的形象破坏殆尽。全总应该尽快彻底放弃一贯服从企业、政府和党的利益这一立场,回到维护和争取工人利益的立场上来,做工会应该做的事。否则,面对日益觉醒的中国工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将会不可避免的被历史所淘汰。

200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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