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的张善光和他的请愿书

2001年06月20日

湖南著名工运领袖张善光,在监狱里秘密发动犯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改善狱中的待遇。但,请愿书3月10日被监狱警察搜走。张善光则遭到高压警棍电击毒打和劈头盖脸的拳脚交加,被打得遍体鳞伤,视力严重受损,原有的心脏病更加恶化。监狱不仅没有治疗张善光的疾病和多处体伤,反而将他关入禁闭室毒打和肆意虐待。
  

囚犯请愿书全文如下:



中国囚犯的凄惨和呐喊:我们的合法权利在哪里?

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的风雨洗礼到今天,应该是一个具有高度文明的国家,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这个中国社会最先进政党的领导下,更应该是处处都笼罩著时代光辉,一切国家事务无不民主化、法制化,人人都能充份享受到现代文明这颗甜果的东方乐土。然而,在位於洞庭湖孤岛上的湖南省赤山监狱,我们数千囚犯所感受到的却是我们完全被现代文明抛弃了,这里仿佛还停留在数千年前不知文明无论法律的愚昧时代,监管人员就是上帝,就是法律,他们可以颠倒是非,把白的说成黑的,把娼妇说成是淑女,剥削、压榨、野蛮、暴力无所不在,囚犯像猪羊一般任人宰割,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用人类社会的进步成果写就了一部又一部的法律,对我们这些有罪但人性并未彻底泯灭的囚犯的种种权益予以保护,但这些璀璨夺目的法律,在监管我们的警察手中,如同廉价的手纸,被撕得粉碎,糟蹋得令人流泪。请看事实:

(一) 侮辱囚犯人格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监狱法》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警察不得侮辱罪犯人格。然而,在湖南省赤山监狱,囚犯等於关在笼子里的动物,毫无人格尊严可言。监管人员打囚犯耳光,强迫囚犯下跪,辱骂囚犯是“刁民”,是“臭劳改犯”的现象司空见惯。将囚犯五花大绑押到台前,像“文化革命”似的开批判会,也屡屡发生。劳动时,监管人员随时可以转到囚犯身后,借“劳动不卖力”为由,用力拉扯囚犯的耳朵,或用棍子敲打囚犯的脑袋。如此这般,囚犯的人格尊严像秋风扫落叶,哪里还有丝毫!

(二) 滥用戒具,体罚、虐待囚犯

《监狱法》规定:监狱警察不得体罚、虐待罪犯;除罪犯有脱逃行为、使用暴力行为、正在押解途中的以及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外,不得使用戒具。《警察使用戒具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戒具,不得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但在湖南省赤山监狱,监管人员动辄用警铐将囚犯或铐在篮球架或铐在窗台或铐在砖柱上,而且常常是双手超过头顶双脚仅能著地或只能脚尖著地。有的这样连续铐了三十几天,人瘦得不成形,有的这样铐著无法吃饭,无法喝水,无法大小便,双脚发肿,有的这么长时间铐著不堪忍受,被迫爬上数十米高的烟囱要自杀。绳索也是他们惯用的戒具,他们经常将囚犯像猪一样死死捆绑,绑得皮肉全烂掉,许多囚犯身上留下了终生灭失不掉的斑斑绳痕。在监狱禁闭室,夏天不准挂蚊帐,不准使用灭蚊片,囚犯蹲在阴暗闷热通风不良的小屋里,白天反省或做劳务,晚上便任由满是病菌的蚊子叮咬、折磨。一些关禁闭和有病无法劳动的囚犯,连政府供应的囚粮也被克扣掉,每顿只发二两饭,每个星期极其有限的一点点肉也不准吃。他们对囚犯的体罚、虐待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三) 殴打囚犯

《监狱法》规定:罪犯的人身安全权利不受侵犯;监狱警察不得殴打罪犯。但在湖南省赤山监狱,监管人员殴打囚犯是家常便饭。他们对囚犯或是拳打脚踢,或是摔翻在地,用穿著皮鞋的脚猛踩,或是将双手铐起后用电棍击打,或是拿著甚么就用甚么打你的头,打你的胸,打你的腿,无任何反抗余地的囚犯,要么打得伤痕累累,要么打得筋骨变形,要么打得吐血、拉血,要么打得牙齿松动脱落,要么打得变成精神病患者,要么打得昏死过去,要么打得跳楼自杀......手段之残忍凶狠,即使是封建时代的酷吏也逊色三分,令人浑身发怵,噤若寒蝉。

(四) 超负荷劳动

《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1995年规定:国家实行每周工作五天的制度。《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安排,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然而,在湖南省赤山监狱,大量囚犯的休息权利被剥夺,他们不但没有礼拜天,每天还被强迫劳动十二三小时,或者十五六小时,有时竟然通宵达旦,刚下班还来不及合一下跳动不已的眼皮,吃早饭出工的钟又响了。生产现场,囚犯因休息不够累得吐血、昏迷的屡见不鲜。肺结核病在他们中间大量蔓延、扩展。对这种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长时间劳动,囚犯们谈虎色变,恐惧万分,许多囚犯宁可长期关禁闭,宁可不减一天刑,也不愿如此受折磨。中国古代有苛政猛於虎的故事,然而古人的选择余地,今天的囚犯却没有。老实听命,逆来顺受去劳动是你唯一的路。否则,体罚、虐待、殴打张著血盆大口在虎视眈眈等著你。

(五) 伙食粗劣

《监狱法》规定:罪犯生活费列入国家预算,罪犯生活费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在湖南省赤山监狱,国家按实物量计算,每个月拨给囚犯生活费一百余元,但真正落到囚犯头上的远远低於这个数。囚犯吃的米饭经常是粗糙发黄的廉价陈粮,菜不干净暂且不谈,一日三餐往往有两餐是汤,不是“中南海(冬瓜、南瓜、海带)”就是变味盐菜或刮肚皮的白罗卜,而且极少看见有油沫,每个礼拜名义上吃两到三次肉,但大多数时候连骨带皮就那么薄薄五六片,喂一只小猫也不够。面黄肌瘦的囚犯常常怒盯著菜盆而发呆,不知自己究竟是猪还是人。

(六) 生病囚犯处境更凄苦

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我们囚犯生了病,不管是痛得喊爹喊娘,还是吃饭没吃饭,没有任何人来理你,若要想休息,没门,“有病就住院,不住院就得去劳动”这是监管人员的座右铭,而囚犯病情不是到了生死之际,要想住院是万难。许多囚犯生病后,经医院粗粗作检查,查不出甚么病,或者病得不是立即要死人,就得继续起早贪黑去劳动,不劳动就铐起来关起来,或到车间陪坐陪站,每餐只发二两饭。囚犯当中,有的生病吐血,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拖到“管教办”严刑拷打,受不了只好跳楼自杀;有的长期在强灯光下劳累,眼睛视网严重萎缩,却骂他是“装宝傻”,直至完全看不见才罢休;有的患病长期吃甚么呕甚么,人瘦得像骷髅,却直到临死前几天才有幸躺到医院的病床上;有的患结核吐血强化治疗三个月,刚出院还在服药期,就被赶到车间去劳动......耳闻目睹此惨状,囚犯们无不心寒,恐悸到极点,生怕哪一天自己也被病魔缠上身。

(七) 经济剥削掠夺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囚犯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报酬。但在湖南省赤山监狱,囚犯完全是强制性义务劳役,一年到头没有任何报酬。一无所有的囚犯,每月从政府那里领到的五块零花钱,仅够买一袋洗衣粉,虽然少得可怜,还常常被这种费那种费摊派掉,没有牙膏牙刷毛巾杯子等物品,只好东找西凑向人讨。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但赤山监狱却巧立名目,大肆掠夺囚犯家中的血汗钱,囚犯入监要交甚么狱政费、教育费、体检费、报材料减刑要交甚么材料费、保外就医要交甚么保证费、亲属探监要交甚么接见费、有的囚犯因为接见还要交甚么误工费;如果你将家中省吃节用的钱捐献或集资给监狱,回报就是给你换个好工种。坐牢要交钱,真可谓古今中外大奇闻。

(八) 控告、检举无效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迫害控告、举报者。《监狱法》规定:罪犯的控告、检举权利不受侵犯;监狱对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要及时转递不得扣押。但在湖南省赤山监狱,许多囚犯对监管人员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后,不知是材料被扣押还是有关国家机关根本不愿理睬,总之是泥牛入海无消息,问题得不到任何解决,违法犯罪的政府监管人员依旧是我行我素,肆无忌惮,而控告、举报者反遭恐吓、虐待和殴打,甚至连自己拥有的法律书也被搜走。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虽然在监狱驻有检察官,监督监狱依法管理,但纯粹是花瓶,他们对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熟视无睹,置若罔闻,而且还为虎作伥,打击迫害控告者、举报者。事实证明,现有的监督渠道、监督手段都是自欺欺人,白白耗费民脂民膏的无效摆设。

以上种种尽管不是我们遭遇全部,但足以说明我们的所谓“改造环境”何等无法无天没有人道。我们的父母、我们的妻子儿女、我们的兄弟姊妹,他们一旦恍然大悟,了解到了我们在监狱的这种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与奴隶无异的悲惨处境,他们的心灵将会是怎样地颤抖、悲哀和流血!是的,我们当中的绝大部份确实犯罪,应当受到惩罚,但我们不是鱼肉,可以任意剁任意砍,我们只能接受法律规定的惩罚,只有在人类文明的感召下,我们才能够也愿意改过自新,弃恶从善。我们渴望自己的恶习得以纠正,有朝一日重返社会,做遵法守纪的公民,与天底下所有自由人一样,悠然尽情地享受阳光下的温暖生活。但是监管人员的丑恶行为,无疑成了我们的示范和样板,已经或正在扭曲我们本来就有了缺陷的灵魂,会把我们引向残忍、贪婪、崇尚暴力、蔑视法律、唯利是图这种远离现代文明的罪恶深渊,使我们永世陷於难以回头是岸的无边苦海。我们身边虽然也有好警察,但面对他们同事比比皆是的违法犯罪,他们犹如狂风下的小草,无回天之力,唯有摇头叹气而已。

经过无数仁人志士长期奋斗、呐喊,今天所争取到用法律固定下来的囚犯权益,属於人类社会先进文化的内涵之一。代表中国社会先进文化的中国共产党,对我们囚犯合法权益遭到如此蹂躏、剥夺的事实绝不会撒手不管,我们也极不愿失去对政府的最后信赖。故而,为著我们囚犯的合法权益不只是仅仅停留在美丽漂亮的字面上,我们特向政府请愿,恳望政府答应我们以下请求:


  1. 所有侮辱囚犯人格、体罚、虐待、殴打囚犯的监管人员,依法及时追究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废除非法设置的“牢中之牢”,即监狱“严管队”。

  2. 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强迫囚犯每天的劳动超过八小时,休息日应当休息。剥夺囚犯休息权利的,以虐待囚犯论处。对参加劳动的囚犯应当发给报酬,超产的要发奖金。

  3. 监狱不能允许囚犯管囚犯。所谓“犯人积委会”必须取缔。所有囚犯,只要求受到警告、记过、关禁闭的处份,在减刑、假释的时限和幅度上,应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一视同仁,以此杜绝极少数囚犯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先於他人出狱的机会。

  4. 要改变伙房管理方式,保障政府拨给囚犯的生活费足额适量地落到每一个囚犯头上。

  5. 对生病囚犯要予以及时有效的治疗,监狱条件有限,无法诊断和治疗的,要送监外医院诊断和治疗,或依法保外就医。对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囚犯,不能同其他囚犯混合关押。

  6. 对囚犯的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调查清楚,并将处理结果书通知囚犯。囚犯对监管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将真相反映给新闻媒体,有权由自己或聘请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7. 允许囚犯亲属享有《宪法》赋予的自由结社权利,成立只受法律约束不受官方控制的社会团体,以监督监狱执法,使囚犯的合法权益在监狱得到切实保障。

  8. 在此份请愿书上签名的任何囚犯,如受到迫害,要依法严肃查处。


法制破坏,文明沦丧,国将不国,人将不人。中华民族危矣。我们翘首以待现代文明照射到高墙铁网的监狱,唯有依法对监狱实施文明有序的管理,我们有罪的灵魂才能得到拯救。人类文明之光啊,我们毫无保留地敞开我们人性尚存的胸膛,虔诚地欢迎你,请以雷鸣电闪般步子快快来到我们身边吧。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注:请愿书第一稿在徵集囚犯签名过程中,被监管人员发现搜走,签名囚犯包括我自己均遭到殴打、恐吓。因此,尽管此请愿书是囚犯的共同心声,但为避免监管人员对毫无退路的囚犯进一步迫害,特不再征集签名。

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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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通讯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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