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听包工头嘱咐砸伤手“有言在先”不负责?

2001年08月27日

李先生:


我经人介绍到包工头王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王某曾要求我们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今年8月6日,我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操作时,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我的左手砸伤。事后得知,王某与发包方某工程公司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由王负责。请问,我的工伤能否要求王某及发包的工程公司赔偿?




张律师:


我认为对於你的工伤,王某及发包的工程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是工程的承包人,招收你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即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王某作为劳动关系的雇佣方,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道板本身是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王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王某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以致你发生安全事故。显然你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你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王某应负的民事责任。

对於工程公司,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却为了降低费用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由王某负责,但该约定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个人承担,显然该条款损害了你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属於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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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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