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访者罚款是变相打击报复

2003年09月18日
张济


“上访一次罚款200元,上访两次罚款400元,上访三次工资扣发。”江西省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这一做法引起职工强烈不满,继而引发连续上访(新华网南昌9月16日电)。职工上访的缘由是,今年6月初,丰城市供电公司要求各供电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将共计16名超过50岁的农电工辞退,并进行一次性补偿。由於16名辞退人员对办理社保和有关补偿的计算年限有异议,便於6月中旬到市供电公司询问情况,并到丰城市工会和市劳动局上访。

丰城市供电公司以罚款和扣发工资的方式限制、阻止职工上访,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於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於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说,宪法赋予了公民上访的权利。1995年发布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在第一条就说:“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并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那么,为阻止上访而罚款和扣发职工工资,是否构成打击报复和迫害呢?首先,供电公司在非工作领域对员工有无罚款权就是个问题。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公司对员工予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处罚无效。”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且,即使要罚款,也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为限制上访而罚款,理由就是违法的。因此,供电公司克扣职工工资,是以非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

供电公司这种罚款和扣发工资的做法毫无根据,其后果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实质上就是对上访者的打击报复。

 
中国青年报 20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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