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暂住证撞击了什么?

2003年07月24日
从7月22日起,沈阳市取消《暂住证》,改为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度,并在全国率先推出对外来人口“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和人性化执法”的零收费管理模式。此事一经披露便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为此,昨天(23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背景 全国都在筹划取消暂住证*

谈到沈阳取消暂住证制度,民政部社区建设专家顾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特别提到了此制度取消的社会背景:“今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修订,此法更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也是我们社区建设的成果。修订后的新法提出:在城市某社区有固定住所满三年的就可以享有社区居民的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这就打破了户籍制度对於农民工、外来人员的约束。同时,《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体现了对於外来人员的尊重与关怀。因此,在这一背景之下,全国都在积极筹划著暂住证取消的事宜,沈阳的做法也是全国户证管理发展的趋势。”

*弊端 暂住证制度导致利益问题*

“暂住证的取消并不是因为暂住证本身的问题,其弊端的根源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利益问题。”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钧副研究员表示,“暂住证和户口的功能其实仅仅是个人身份登记,如果把暂住证和其他方面联系起来,可能就会导致一些问题。”

唐钧特别指出,执行部门不能把暂住证的办理作为挣钱的手段。“暂住证的办理以及管理,政府应该给予财政支援。”

“最为关键的是,不能把暂住证和其他东西联系在一起,比如受教育的权利、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而把这些与暂住证联系在一起的种种做法说到底就是利益指使。”唐钧副研究员说。

*意义 新法规破除区域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表示,取消暂住证,最本质的意义在於它对於法律上权利主体的明确化。“它实现了平等地对待每个国民,而破除了区域的限制,真正体现了国民价值、利益的平等化。”

夏学銮教授更是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暂住证制度的取消的三点重要意义:“首先,它保证了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工能够获得城市合法居住的权利,这就促进了社会人口流动,促使人口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全国范围的优化组合,有利於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暂住证制度的取消有利於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消除农村贫困人口,以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更为关键的是,”夏学銮教授强调,“制度的取消有助於保证外来人口的公民权。沈阳公安部门的这一做法是公安部门迈向人文化管理和服务,从天道向人道转变的标志。”

*管理 建立系统的社区服务网路*

暂住证制度取消后,外地人口如何管理,这是此课题的关键所在。杨建顺教授提出:“暂住证取消后,我们必须要建立一系列的跟进措施来保证户证管理。”

杨建顺教授特别指出了户籍制度的重要作用:“户证管理是现代国家福利发放的依据,另外,政府对於人口流动情况的掌握也是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参考。”

夏学銮教授也表示:“在对於外地人口的管理上,更要体现出服务原则,尊重被服务对象,以助人、服务作为工作的基本理念。就具体做法而言,可以建立系统的社区服务网路,为外地人口提供生活上、就业上的服务与指导。”

*忧虑 市场调节城市承受力*

沈阳取消暂住证后,有不少人担心会有大批外来人口涌向城市。针对外来人口大量涌向大城市可能造成的城市承受力问题,唐钧副研究员说:“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来调节,比如有的外来人口没有办法在城市生存,自然就会离开城市。国家用行政办法来限制、调节的做法往往是不妥的。”(记者/代小琳)

*背景资料*

*什么是暂住证*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由谁办理

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需要随身携带吗?*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登出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对暂住证如何管理*

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北京晨报 (200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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