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1年03月29日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乌鲁木齐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乌市目前有基层工会组织2242个,会员36万余人。针对近年来以工资报酬为主要利益纠纷的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易发这一实际,乌市各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把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从2008年开始对制定《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行调研。

两年多来,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借鉴内地省市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与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几易其稿的基础上,目前初步形成了六章三十三条的(草案),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原则、协商代表产生方法、协商内容和程序、发生争议的处理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据悉,目前我国河北省、无锡市等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法规及办法。

文章来源:新疆日报

乌鲁木齐企业拒绝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被罚款


职工工资发多少?怎么发?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怎么发?今后,这些都将由乌鲁木齐企业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于昨日(3月10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当天会议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木拉提·尤努斯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隋吉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丽娴、韩寿、阿尔肯· 艾比布拉出席会议,副市长李光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为期一天半的会议将审议《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草案)、《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水磨沟区红光山片区土地出让收益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修订草案)及其他事项。

草案重点规定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和原则、协商代表产生方法、协商内容和程序、发生争议的处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

据了解,目前有河北省、福建省等个别省市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法规及办法。

目前,乌鲁木齐基层工会组织数2242个,会员人数361602人。

市总工会副主席李铁成表示,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协商代表利益受保护

草案规定,职工工资协商中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同时,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区域、行业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选派,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在区域、行业内的负责人中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协商代表会不会因为参与协商,利益受到损害呢?草案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时间,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内容包括11方面

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利润增长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上年度经营困难且没有盈利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协商适度下调工资水平。

同时,草案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选出代表、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企业应当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协商代表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7日内制作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

 企业违规最高罚两万

同时,企业违反条例规定具有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所需情况和信息资料的;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工资协议,企业拒绝的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今后,自治区将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大力提高建制覆盖面,实现2O11年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2013年达到90%,力争2014年底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新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知》规定,要构建和完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这三个机制。

据悉,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指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则指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向职代会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通知》指出,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落实。首先推动“要约行动”。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的指导,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依靠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

其次,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根据企业的产权结构、经营状况和规模大小来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创新协商思路,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新突破。

并要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在国有企业中,应加大职工参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收益分配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力度。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要注意处理好职工工资分配与股息分红的关系,使职工付出的劳动得到相应合理的报酬。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应根据社会劳动力供求状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水平,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同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地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选聘一批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士,具体承担业务培训、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或直接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报告备案审批制度。凡签订集体合同或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都应依照有关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应将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副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通知》还明确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职责。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工资分配有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各级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私营个体企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

文章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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