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快安全生产立法 以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2002年06月24日
当“安全生产”成为中国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也在加快立法进度,尽量避免飞机失事、煤矿透水、网吧失火等悲剧重演。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安全生产法草案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报告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常委会委员在上次审议中指出,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需要高水平的安全生产投入来支持。研究结果表明,目前中国对安全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不足1%;而在发达国家,预防投资占GDP的3.3%。所以,要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提高中国的安全生产水平,需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

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李伯勇说,草案在规定增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并建议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目前,中国正处於安全事故频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於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甚至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日益频发的安全事故已成为中国职工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

在法律责任部份,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份;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充份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提出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华网
20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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