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规定

2001年12月10日
中共陕西省委在11月23日召开的 "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 上明确规定,到2002年底实现市、地、省级产业(厅局)工会主席全部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栗战书在谈到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工会主席时说,"工会干部是党的干部,帮助和指导工会配备好领导班子,是党委和组织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他还指出,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工会工作,不是单纯地为了解决现任工会主席的待遇问题。"

按照中国最近颁布的新的 "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基层的工会主席应该由会员选举产生。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共陕西省委的这个规定显然是违法的。但,这个新"工会法"同时也规定了,工会是在中共党的领导之下,因此,中共陕西省委的这个规定在新“工会法”里也能找到法律依据。

其实,中国刚刚修改过的工会法,从条文上看,或者从字里行间来看的话,其中某些条款的确有了进步,比如说,第二十条,工会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工人权利的雇主, 这一条很重要。但是, 其中另外一些新加入的条款, 和从原工会法保留下来的条款, 则同时确保了这些新加入的进步条款不能得到执行。比如说,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第九和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国唯一的合法工会, 卜这就从政治上保证工会不能也不会起诉雇主, 尤其是政府和与政府有关的雇主。

在上述进步与限制条款的基础上, 又增加了第43条, 对於拖欠会费的企业,全总有权进行起诉,这一条的确能保障全总的经费,但它保障的是一个受中共和政府控制的党的组织分支机构,能够按党的意志更加有效运作,而不是保障这个全总能够有效的为工人争取权利。

将新工会法的这些改变综合起来看,事实上它更加技巧的强化了党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绝对领导权,并更加强化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中共陕西省委在新 “工会法” 通过后不到一个月便作出前面提到的规定,就是这一目标的具体步骤。我们相信,全国各个省市的中共党委和工会将就此进行一系列类似的行动,以便在劳资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下,可以把工会牢牢控制住。

面对中共和中国政府对工会和工人这种更加技巧的控制,如何才能鼓励中国工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敢於站起来利用工会法和劳动法里面有利於工人的条款, 去反击那些用来控制工会和工人的条款, 将是未来几年里中国独立工运要解决的最重大问题之一。


中国劳工通讯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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