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两工人被欠薪殴打反遭控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03月29日

2020年12月4日,工人汪小明、刘海泉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在线上开庭,法庭判决二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十一个月。去年5月,两人在重庆老乡陈兴建的介绍下,到辽宁阜蒙县矿山干活。其后,两人不光遇到欠薪还被老板带人殴打暴力驱逐,在正当防卫之下由被害人反变被告人,最终含冤入狱。

从重庆到阜新,打工遭欠薪殴打反成被告人

2020年5月13日,陈兴建带领一班重庆农民工14人,到阜新弘霖矿业(集团)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井下采掘工作,汪小明、刘海泉就在其中。公司没有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按工作进度计算,凿一米拿一米的钱。

6月22日,陈兴建班组已经干了40天活,工人们每天24小时两班倒,工作相当辛苦。可老板刘玉忠,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提出“这个活不让你们干了”,强行驱逐工人,并拒绝支付工人工资,还对工人宿舍断电。

于是,下午6点多,陈兴建报了警。阜蒙县八家子镇派出所出警进行协调,恢复了宿舍供电,但工资问题仍未解决,双方约定第二天6月23日上午9点,工人和老板到镇派出所继续协调。

然而,第二天早上8点多,老板刘玉忠带着三名社会人士拿着木棍到工人宿舍,威胁农民工立即离开,“给你们每人3000元钱,马上给老子滚,不然老子收拾你们”,还扬言“不走我弄死你”。40天的工作,陈兴建班组农民工应收工程款约十余万元,和刘玉忠提出的一人3000元相去甚远。

刘玉忠率先拿起木棍殴打工人,陈兴建和刘海泉都被打倒在地。汪小明在宿舍里,用手机拍下了工人被打的照片和视频。刘玉忠及其司机刘宇桁上前抢夺手机,并殴打汪小明。汪小明被掐住脖子,衣服也被撕扯坏,被打急的汪小明还手反抗,在此过程中,司机刘宇桁亦被打伤。

陈兴建再次报警,事态才暂时平息。三名工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然而第二天,6月24日,却是工人汪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后,7月10日,就在当地政府邀约被欠薪农民工到人社局领取工资时,公安机关当场带走工人刘海泉,刘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自此,二人被羁押在阜新市看守所。6月,汪小明的妻子唐女士在重庆的家中接到了阜新派出所所长的电话,才得知丈夫被拘。唐女士立马赶往阜新,但在阜新四处奔走二十多天,都未能见到汪小明。从被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直至开庭,家属们都没能见到工人。

仓促的庭审,工人罪成蒙受冤狱

12月4日,一审开庭,家属们才透过网络在线上看到了作为被告的工人,而庭审结果却不那么乐观。汪小明、刘海泉故意伤害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个月,两名被告工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32269.7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受伤的司机刘宇桁,要求被告工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约24万元。法庭驳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工人需支付其他费用合计的80%。

工人因被欠薪殴打而正当防卫,过程中打人者受伤,最终却是工人入狱,且需支付赔偿。案件的关键事实是老板刘玉忠因不愿支付足额工资而率先动手殴打工人,这一点在判决书上只有轻描淡写的半句话“被害刘宇桁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老板一方在双方约定当天早上九点到派出所调解之前,没有合理理由自行到工人宿舍威胁殴打工人,工人方一直没有故意伤害刘宇桁的主观故意,打伤刘宇桁完全是出于正当防卫。

庭审中,法官张义不断打断被告人的辩护,并给庭审设立倒计时,仓促结案。审判长只是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没有意见,但当被告人陈述意见时却不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无视法律规定,没有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的机会。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张义询问被告人是否有意见。汪小明直接提出,”意见是有意见......”,还没有说完,法官直接打断:”你直接回答我问题,就是对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汪小明试图继续解释:”关键是他老板,我们干工的......”法官再次打断:“你听清楚我的问话,就是罪名和对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汪小明只得无奈表示没有意见。

类似情形在庭审不断上演,法官仅仅是形式上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但当被告人发表意见时,法官不断打断其发言,迫使工人不得不保持沉默或应下“没有意见”。例如,法官询问:“那个被告人刘海泉,刚才公诉人宣读你在公安机关供述,你根本没有打那个刘宇桁,这个是你说的吗?”刘海泉回答:“这个是我说的,因为......”话没说完,法官直接表示:“好了,过多你不用说了,因为你供述主要是没打伤。”

公诉人出示证人证言,称汪小明用棒子打了刘玉忠司机头部,刘海泉也动手打了对方。法官就证人证言询问被告人意见。刘海泉试图厘清是工人被打,“说我打他,这个,他打我......”但法官直接打断,“你直接说你那个意见,刘海泉,你说对这个证言内容有没有意见,哪块有意见?直接说。”刘海泉无奈,只得改口“没有意见”。

法官还多次提出时间紧迫,要求被告及辩护人简单发言,甚至直接给庭审下倒计时。法官对汪小明辩护人提出:“有就,因为时间原因,现在十点了,简单的啊。“法官其后又提醒时间已经十一点了,示意辩护人尽快发表意见。且在看管两名被告人的公安表示可以到十一点半结束的情况下,审判长依然坚持十分钟内就结束。仅仅用时一小时十分钟,就审理了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

作为本案的证据,公诉人出示一份光盘证据,证明是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当庭并未播放光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得知监控录像内容。而汪小明当天拍摄了工人被打的照片、视频,但汪小明被抓后,手机内拍摄的视频、照片都被删除。

此外,工人方面提供了证言,工友们写下了证言证明案件经过是老板刘玉忠方因不愿支付足额工资而先动手殴打工人方。但在判决书中,审判长完全没有提及该份证言,也没有作为其判断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人社局、公安局、政府不作为,工人权利难保障

至于整件事的起因,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也是工人到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才得以拿回。

2020年6月24日,在被打第二天,工人们向县人社局反映被拖欠工资及殴打。其后,工人们又到信访办、督查办、县政府等部门反映问题。直到7月10日,县人社局要求工人们签下《息访协议书》,代公司支付了所欠工资十三万两千元。协议书要求工人保证今后不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诉求,同时承诺不再在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此事。如违反承诺,工人主动全额退回协调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明是公司违反劳动法,最后却由阜蒙县人社局作为甲方,与农民工签订息访协议书,代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县人社局没有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责令改正,县政府和人社局还挪用公款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农民工付出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却要以封口为条件才能讨回工资。

至于公安机关,在工人方面报警后,却先后抓了工人汪小明和刘海泉;快速为企业方人员验伤,却没有为被打伤的三名工人验伤,对工人的伤情置之不理。汪小明被抓后,派出所删除了其手机视频照片,涉嫌毁灭证据罪。

此外,公安局还曾向工人家属提出如要调解了事,需赔偿50万得到被害人谅解。因老板违法想赖掉工资,工人被殴打而正当防卫,却反过来要求工人赔偿几十万。公安机关对事发起因轻描淡写,把一桩正当防卫案件的当事人、故意伤害案的受害工人,变成了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

此事件中,公司多次违反法律,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直接强行驱逐工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人每天两班倒工作,大大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限制且没有休息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恐吓殴打工人,造成一名工人重伤。但这些都没有产生任何后果,最多是充作打手的老板司机在殴打工人的过程中,被正当防卫的工人打伤。

反观两名工人,千里迢迢从重庆老家到辽宁阜新打工,先后遭遇了被欠薪、被殴打、被捕、被判刑。工友和家属们历尽艰辛,到当地劳动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办、督察办、县政府等等反映问题,最终才拿回劳动应得的工资,且还是附带条件签署了《息访协议书》,更不用提这过程中花费的精力金钱已超过工资所得。对汪小明和刘海泉来说,这次出门打工,不仅亏了时间和金钱,还蒙冤丧失了宝贵的自由。

总而言之,对实施正当防卫的工人进行故意伤害刑事控告,明显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这起冤假错案责无旁贷,应该及时纠正,维护法律尊严。建议当地检察院及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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