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原則——“方便信訪人”
信訪工作如何——“進績效考核”
信訪請求受理——“60日內辦結”
“今後,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週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等十類行爲可能被明令禁止。”昨天上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北京市信訪條例(修訂草案)》等四項法規。《信訪條例》草案規定“方便信訪人”是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
信訪條例修訂稿·亮點
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評價
《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將通過信訪渠道收集的工作建議、意見納入決策評價體系,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減少導致信訪事項産生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同時,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將信訪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此外,本市還將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排查出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社會矛盾和糾紛,採取疏導、協調、交辦、督辦、工作建議等方式予以化解。
洩露信訪人秘密要究責
《草案》注重保護信訪人的隱私和人身權利,明確規定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及控告、檢舉的內容;不得洩露、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對信訪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信訪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草案》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規定了處罰規則。
信訪請求須60日內辦結
《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門在收到信訪請求後應當登記,並自收到信訪請求之日起15日內處理。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0日。
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比如,依照法律程式正在審理之中的案件,或按照信訪條例經過行政機關復核,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信訪請求,就不再受理。
信訪條例修訂稿·審議
田麥久:接待信訪須“有事必複”
在昨天下午進行的分組審議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田麥久認爲,現在很多信訪人最大的不滿足在於信訪後石沈大海,得不到回復。修改後的條例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很好。但是,怎麼樣做到“凡是有信訪,一定有回復”,還需要考慮改進工作方法,如果能做到像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一樣,有事必複,對待普通公民的信訪請求時,也達到這個效果,保證每一件信訪都有回音、有結果,就更好了。
還有委員建議說,抓好信訪工作本身規範化的同時,更要著重把信訪事件解決在萌芽狀態中,“許多基層的矛盾解決好了,信訪人肯定就不會跑到國家機關去。”
十類被禁止的信訪行爲
●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的;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週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的;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生産、經營秩序的;
●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歪曲、捏造事實,散佈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爲名借機斂財的;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或者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爲。
備註:《草案》規定,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背景】
本市信訪總量近年上升
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引介紹,本市信訪問題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徵用、城鎮 房屋拆遷、企業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等問題上,且呈現出以下三大特徵,即:一是信訪總量上升。二是信訪反映的問題相對集中,政策性、群體性問題突出。群衆就同一問題不斷反復來訪,處理難度大。三是信訪訴求形式激烈,信訪中過激行爲時有發生。
2006年05月26日 北京娛樂信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