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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明確納入工薪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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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晨報12月14日報道 今後,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計算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納部分將單獨視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針對目前各地對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執行不一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相關問題操作進行了明確。

        工薪計稅時年金不可扣除

        據國稅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介紹,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它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徵收個稅。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對其徵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但因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企業年金運作複雜,各地區、各企業差異較大,個稅徵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

        此次發布的《通知》明確,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不得在計算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舉例來說,在某大型國企工作的陳先生的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根據《通知》要求,其100元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計算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於個人稅後工薪的繳費;而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則不幷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此舉可防止分配差距過大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範圍。即《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上述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幷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稅。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覆蓋職工1038萬人,但所覆蓋職工僅佔參加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截至2008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約1.74億人)的6%左右。建立年金的企業大多集中在電力、鐵路、金融、保險、通訊、煤炭、有色金屬、交通、石油天然氣等行業。

        國稅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表示,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依法徵稅,可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同時,將企業繳費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方法,降低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實際上也是一種較爲優惠的計算方法,目的是鼓勵和扶持企業年金的發展。另外,將企業繳費區別於正常工資、薪金單獨計稅,也便於爲中途退出年金計劃的職工辦理退稅。

        記者注意到,世界上部分發達國家在年金領取環節才徵收個稅,對此國稅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坦言,如果在年金領取環節徵收個稅,則稅務機關必須在企業建立年金後的數十年隨時監控年金的運行,且保存數十年的個人信息。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尚不具備這方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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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2009年12月13日    解放網-新聞晨報(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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