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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元企業被賣40萬,百人起訴到最高法院(1)
原告吉林市半導體器件二廠百名職工認為該廠破產清算組將報價1298萬元的企業總資產確定為5.56萬元,整體出賣40萬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以該案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所規定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和“其他重大、複雜案件”為由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上述兩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立案,又沒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也沒有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決定自己審理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百名原告已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規定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起訴。
附: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說明(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吉林市半導體器件二廠105名職工2008年1月9日收到《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船民破字第1-8號》(下稱裁定書)對第一被告做出的將企業整體出賣人民幣40萬元的終結破產程式的提請(下稱提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並且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沒有公開否定吉林市半導體器件二廠《宣告破產申請》中的總資產和職工人數的證據。沒有公開否定向其提交的《二○○二年職工大會決議》“我單位整體出售價格為1298萬元” 的證據。第一被告將二廠企業總資產確定為5.56萬元,整體出賣40萬元,不及二廠職工大會確定的1298萬元零頭的一半,這與吉半二廠申報破產的企業總資產明顯的差額懸殊應當引起該案審判人員的注意。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他們卻做出了“本院經審查認為,吉林市半導體器件二廠破產清算組申請的破產清算被告及破產分配方案事實清楚,帳目清晰……應予確認”,原告對其做出的裁定不服,認為其審不清、判不明,未能公平、公正的審理此破產案。再加上兩被告和船營區人民法院同屬於船營區黨委、政府和人大管轄,而且涉及眾多政府機關,因此本案複雜。屬於“其他重大、複雜案件”。因此,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下稱行政訴訟法)第14、25、29、39、41、52、67、6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8條第(一)、(二)、(四)款、第13、19、25條及破產法第122條的規定,於2008年1月30日將《行政訴訟起訴書》用第XA 0072 9829 7 22號掛號信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待續......。 [博訊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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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2008年7月18日 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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